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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要点

发布时间:2016-07-06 点击数量:2106

 

(核心提示:毕业到艰苦地区工作三年,国家补贴全部学费)
 
2016年起,享受城乡低保政策家庭的省属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36个月)及以上、服务期内考评合格的,对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或助学贷款本金实行代偿。
城乡低保政策家庭:是指学生在省属高校就学期间,享受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家庭。
应届毕业生:是指在省级部门所属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当年的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国家免除或代偿学费政策的学生不包括在内。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我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22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
基层单位:是指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县政府所在乡镇除外)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国有农(牧、林)场院、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工作现场地处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核工业省属单位艰苦待业生产一线。
申请学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36个月)及以上、服务期内考评合格
补贴金额:
省属高校本专科毕业生每生每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低于此标准的,按实际数代偿,高于此标准的,按此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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