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 以及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位 , 所授学位为学士学位。
第三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学术规范, 品行端正 , 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者,可依据本细则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并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 的,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经 审 核准予毕业的;
2. 所修读的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1.8 及以上的。
第十二条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取得毕业资格、退学、被开除学籍的,不 授 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处分尚未被解除的;
2.结业离校的。
毕业后半年内处分被解除或在最长学习年限内重修课程成绩合格,并且符合学位授予 条 件的,可以另行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并同时满 足下 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函授、业余)毕业生学位课程成绩在 70 分(含) 以上, 自学 考 试毕业生主干课程平均成绩在 60 分(含) 以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中等(含)以上;
2.在校期间获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 水 平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3.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在办理本科毕业手续时申请学位, 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 1 年内申请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