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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6-07-06 点击数量:2231

 

 
(核心提示:成绩特别优异或特殊贡献,每年8000元)
 
奖励标准:
每生每年8000元。
评选条件:
学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取得学籍的在校生可申请,申请学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
2、有良好的公民意识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学院的规章制度,自觉遵守《高校学生行为准则》;
3、集体荣誉感强,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艰苦朴素,无嗜烟酒等不良习惯;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年综合考评成绩名列所在系前10%,无任何违纪行为;
5、学习成绩优异,必修课考试平均成绩排名位于前10%,单科成绩无不及格项目;
6、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未进入前10%,但进入前30%的学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
①在社会主义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乃至全国产生重大影响;
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第二作者出版专著;
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比赛中获得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有鉴定);
⑤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者;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者,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⑥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省级比赛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⑦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荣誉称号者。